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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承辦成功之案件
本事務所承辦大台北、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案件眾多,將本所律師(沈明顯律師、陳玉庭律師、合作律師林裕家)經辦而具有代表性之成功案件略微整理,以供民眾瞭解本所律師承辦案件之經驗及實績,案件均係本所律師相互討論、研究分析事證,如何適用法律,說服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本所承辦案件皆堅持由本所律師群親自辦理,用心處理每個案件讓客戶滿意是事務所追求的目標!
一、類別/刑事
- Oct 12 Mon 2020 07:23
車禍案件之研究
辦理車禍過失致重傷之民刑事、假扣押心得分享
一、當你的親人遭遇到車禍致重傷時,當下一定是六神無主,於法律上究竟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在此僅就自己承辦案件經驗分享。
二、首先你要一定要先蒐集好證據:
1、道路交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記載: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表。
2、其中尤以初步分析表最重要:上面有當事人彼此間責任初步分析,如果你對於自己部分認為有問題時,你可以自費向裁決所或交通事故車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三、倘若你認為初步分析表的結果你可以接受,你可以以此為證、診斷證明書、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致重傷告訴:
僅供參考:
刑事告訴狀
案 號:
股 別:
告 訴 人:0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代理人:陳玉庭律師 設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
309號3樓;(02)2325-8188
被 告:00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
為被告涉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等案件,謹依法提出刑事告訴狀事:
壹、程序事項
緣因000000因車禍受重傷,迄今仍無法自由陳述表達意見,被害人00000與00000為配偶關係(告證1:戶籍謄本),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定有明文,合先敍明。
貳、本案犯罪事實
一、 被告00000犯罪事實
(一) 00000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上午8時0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由西向東往民享街口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交岔口時(告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告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適00000騎乘車牌號碼868-MFD號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000人車倒地,高素娟因而受有頸椎第五/六節脫位,第六種骨折併神經壓迫損傷,於同日送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接受頸椎間盤減壓,椎體切除及及骨融合手術(告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後因雙和醫院建議轉榮總神經修復科,目前尚在榮總加護病房治療中,受有中樞神經嚴重損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終身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 證明被告車輛有與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 明被害人00000受有上開傷,並已達終身無法自理生活之重傷害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 證明被告為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三、涉犯法條:
1、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四、聲請調查證據
1、聲請調查事項
懇請 鈞長函請中和分局交通分隊【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58號;電話:02-22211890】提供本件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與民享街口道路監視器光碟結果並送鈞署,以利連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送往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參、基上所陳,被告等2人涉犯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懇請 鈞署迅予偵查起訴被告,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證據清單:(附委任其餘影本)
附件:告訴委任狀
告證1:戶籍謄本
告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
告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
告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
謹 狀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具 狀 人:0000
撰 狀 人:陳玉庭律師
四、提出刑事告訴後,地檢署受理後會分案,會有一個案號和股別(你可以打電話到地檢署訴訟輔導科詢問,也就是案件將來就是由這股的檢察官承辦)。若被告對於初判表不服,可以要求檢察官送鑑定。
五、有人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可以不用繳民事裁判費,因為這種案件通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都很高,所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很高所以繳不出來。但是若從確保權益的立場,不宜等待刑事偵辦終結後才附帶民事,因為案件拖很久,當事人可能脫產。
六、所以經過分析後,我決定建議我的當事人先提出假扣押,所以我就以警局的當事人聯單先調閱對方所留地址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發現肇事者名下有房子,所以我決定提出假扣押。在這階段財產查明,因為你未拿到假扣押或判決你無法查,你可以試著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協助調閱肇事者相關財產,以利你判斷是否提出假扣押。
七、有人說假扣押後來法院審查比較嚴謹,不容易過,在擬狀時,也傷過腦筋,所以我就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取得肇事者願賠償的金額與求償的金額相差甚遠、且調解過程中表明房子是親戚的、且房子設有高額的抵押,將來可能不易求償等理由拚一下,幸運過了,供參考:
假扣押聲請狀
案 號:
股 別:
聲請人即 住:
債 權 人
代 理 人 住:同上
相對人即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為聲請假扣押事:
壹、請求之事項
一、 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程序事項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目前仍因中樞神經嚴重損傷,持續於榮民總醫院加護病房救治中,並經醫生診斷無法確定聲請人何時甦醒或其預後治療情形,足認聲請人現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呈現無訴訟能力之狀態,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處理事務。為向000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出一切相關訴訟、調解及後續執行程序,並避免0000脫產致聲請人日後無法依法取得賠償而聲請假扣押,配偶0000向 鈞院法聲請為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證1: 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三、 懇請 鈞院暫准本件代理人代為聲請假扣押。
參、假扣押之原因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000(下稱0000)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上午8時0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由西向東往民享街口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交岔口時(聲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聲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適高素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聲請人即債權人000(下稱000)人車倒地,000因而受有頸椎第五/六節脫位,第六種骨折併神經壓迫損傷,於同日送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接受頸椎間盤減壓,椎體切除及及骨融合手術(聲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後因雙和醫院建議轉榮總神經修復科,目前尚在榮總加護病房治療中,受有中樞神經嚴重損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終身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0000經醫師診斷後判定為頸椎第五/六節滑脫併神經壓迫、頸椎第六節壓迫性骨折,頭部以下完全癱瘓等重傷害,主治醫師亦囑言:「……目前癱瘓無法恢復,未來無恢復可能。」,0000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高素娟受有重傷,頸部以下四肢癱瘓,其過失之侵權行為足勘可認定,依此可認定0000應對0000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應屬無虞。從而,00000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請求0000對0000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一)醫藥費部分:聲請人於車禍當時,即被送至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急診救治,嗣後轉院至榮民總醫院持續住院治療觀察,總計花費醫藥費用暫定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 五千零三十元【聲證5】。(二)看護費用部分:000肇致00000受有四肢癱瘓之重傷,日常生活與行動均需仰賴他人協助與扶持。0000車禍住院當時年齡為四十四歲,依內政部統計之台灣地區一0六年度部分女性平均壽命統計表為八十三歲,依前開統計表尚餘年三十九年,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看護費用每日一千元之標準計算,被告應給付之看護費用為一千四百零四萬元,以霍夫曼算式扣除中間利息後,約為七百一拾萬零四百元。(三)喪失勞動力部分:0000於事發後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疑,00000由事發日起至六十五歲退休之日止,尚有二十一年(二百五十二個月)工作期間,依0000於事發日時所支領薪資每月為四萬元計算,應為一千零八萬元,再經以霍夫曼公式扣除中間利息,約為七百零四萬。(四)精神慰撫金部分:0000因此受有重傷,導致四肢癱瘓,日常生活均需仰賴他人扶助,故000向0000請求二百萬。綜上,000請求醫療費用二十二萬五千零三十元,增加生活上支出之看護費用共計一千四百零四萬元,喪失勞動能力為一千零八萬元,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總計二千六百三十四萬五千零三十元。並提出證物如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聲證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聲證3】、診斷證明書影本(聲證4)、醫院醫療費收據影本(聲證5)、薪資明細(聲證6)為證。
三、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假扣押原因釋明:
(一) 相對人0000於車禍發生後,因預見賠償金額甚鉅,對其求償不理會,日前據聞相對人為免遭追償,有出脫名下資產動作,如出脫成真,則其債權將無實現之可能。
(二) 本件賠償金額非少,且為車禍侵權紛爭,其難以查知無交易往來之相對人財產,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惟事發至今從未向其道歉,亦未主動與其商議和解事宜,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云云。
(三)本件相對人0000事發至今從未向其道歉,亦未主動與其商議和解事宜,直到聲請人之代理人0000向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0000方才由保險公司出面陪同參與調解,調解程序中表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中第3當事人0000亦應負擔肇事責任,不能完全歸責於我」【與初判表判斷不同】,無法接受聲請人之請求而調解不成立,且差距甚大,顯係惡意拖延賠償之責。
(四)調解程序中:【聲請人代理人0000問:「000你名下是否有一間不動產位於台北市0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聲證7:系爭房屋建物、土地謄本)0000稱:「那間房子還有高額的貸款,而且是親戚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不是我的」】,由前可證,相對人0000預見賠償金額甚鉅,竟對外企圖以與他人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主張自己並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欲隱匿自己的財產,使自己現有財產將達於或已瀕臨無資力狀態,或與聲請人前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況 本件係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糾紛,非不得減輕伊之釋明責任,應足認聲請人提出之事證,足使 鈞院就假扣押之原因,產生薄弱心證,而認已為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懇請 鈞院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五、假扣押擔保金部分:
由於聲請人車禍至今,醫藥費支出十分龐大,聲請人並無高額的保險理賠,況聲請人育有二子,年紀尚小,教育費負擔,甚重,相對人至今未為任何賠償,懇請 鈞院綜合考量一切情狀,裁定最低之擔保金,以利事後假扣押執行程序之實現。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八、法院同意准予假扣押,通常被害人家屬取得裁定,心才會比較安心
九、但是看到裁定時也很頭痛,因為有高額的擔保金,這時你可以持裁定書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協助出具擔保書代替提出法院(我的當事人很幸運)。也可以請他們調閱肇事者的財產清冊。當然你也可以持裁定向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當然如果你很有財力你可以準備好銀行的支票、或現金或是匯款方式,去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後,連同提存書和裁定正本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陳明你想扣的財產為何?假到財產後。
十、扣到財產後,被扣的肇事者,就會命你限期起訴,所以你另一壓力就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向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又要面對高額的裁判費。就裁判費如果你繳不起,你可以向法院試著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予免繳裁判費。
十一、這時刑事可能同時進行,你會面對很多擾人的司法救濟程序。總而言之,一件求償金額很高的車禍,必須展開以上多個司法程序才可以好好確保自己的權益。
十二、我的當事人問:為什麼我們是受害人,國家要將求償程序設計如此繁雜,或許可以說是因為涉及要去向他人求償高額的賠償,要經過慎重的司法程序這就是法治國家主義的展現。
十三、辧案過程中:有喜也有悲,喜的是幫助我的當事人將事情順利圓滿解決;悲的是人生是很脆弱的,然後就肇事者,其實這件肇事者並非有心的,也不是故意的,僅是不注意的,就要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肇事者是約聘人員,和丈夫一生努力,奉公守法,小孩也很小,好不容易存下的錢、買了房,可能因為這次不小,無法給孩子美好的生活、一生努力也没了。面對這案件,其實我內心有點感傷,我的工作是幫人?還是害人?我只能說服我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少請求一點,在你可以容許或接受的範圍內,可以嗎?如此,才可以留給肇事者家庭重新站起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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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你的親人遭遇到車禍致重傷時,當下一定是六神無主,於法律上究竟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在此僅就自己承辦案件經驗分享。
二、首先你要一定要先蒐集好證據:
1、道路交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有記載: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表。
2、其中尤以初步分析表最重要:上面有當事人彼此間責任初步分析,如果你對於自己部分認為有問題時,你可以自費向裁決所或交通事故車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三、倘若你認為初步分析表的結果你可以接受,你可以以此為證、診斷證明書、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致重傷告訴:
僅供參考:
刑事告訴狀
案 號:
股 別:
告 訴 人:0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代理人:陳玉庭律師 設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
309號3樓;(02)2325-8188
被 告:00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00000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
為被告涉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等案件,謹依法提出刑事告訴狀事:
壹、程序事項
緣因000000因車禍受重傷,迄今仍無法自由陳述表達意見,被害人00000與00000為配偶關係(告證1:戶籍謄本),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定有明文,合先敍明。
貳、本案犯罪事實
一、 被告00000犯罪事實
(一) 00000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上午8時0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由西向東往民享街口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交岔口時(告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告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適00000騎乘車牌號碼868-MFD號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000人車倒地,高素娟因而受有頸椎第五/六節脫位,第六種骨折併神經壓迫損傷,於同日送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接受頸椎間盤減壓,椎體切除及及骨融合手術(告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後因雙和醫院建議轉榮總神經修復科,目前尚在榮總加護病房治療中,受有中樞神經嚴重損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終身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 證明被告車輛有與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 明被害人00000受有上開傷,並已達終身無法自理生活之重傷害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 證明被告為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三、涉犯法條:
1、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四、聲請調查證據
1、聲請調查事項
懇請 鈞長函請中和分局交通分隊【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58號;電話:02-22211890】提供本件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與民享街口道路監視器光碟結果並送鈞署,以利連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送往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參、基上所陳,被告等2人涉犯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懇請 鈞署迅予偵查起訴被告,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證據清單:(附委任其餘影本)
附件:告訴委任狀
告證1:戶籍謄本
告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
告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
告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
謹 狀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具 狀 人:0000
撰 狀 人:陳玉庭律師
四、提出刑事告訴後,地檢署受理後會分案,會有一個案號和股別(你可以打電話到地檢署訴訟輔導科詢問,也就是案件將來就是由這股的檢察官承辦)。若被告對於初判表不服,可以要求檢察官送鑑定。
五、有人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可以不用繳民事裁判費,因為這種案件通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都很高,所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很高所以繳不出來。但是若從確保權益的立場,不宜等待刑事偵辦終結後才附帶民事,因為案件拖很久,當事人可能脫產。
六、所以經過分析後,我決定建議我的當事人先提出假扣押,所以我就以警局的當事人聯單先調閱對方所留地址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發現肇事者名下有房子,所以我決定提出假扣押。在這階段財產查明,因為你未拿到假扣押或判決你無法查,你可以試著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協助調閱肇事者相關財產,以利你判斷是否提出假扣押。
七、有人說假扣押後來法院審查比較嚴謹,不容易過,在擬狀時,也傷過腦筋,所以我就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取得肇事者願賠償的金額與求償的金額相差甚遠、且調解過程中表明房子是親戚的、且房子設有高額的抵押,將來可能不易求償等理由拚一下,幸運過了,供參考:
假扣押聲請狀
案 號:
股 別:
聲請人即 住:
債 權 人
代 理 人 住:同上
相對人即 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為聲請假扣押事:
壹、請求之事項
一、 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程序事項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目前仍因中樞神經嚴重損傷,持續於榮民總醫院加護病房救治中,並經醫生診斷無法確定聲請人何時甦醒或其預後治療情形,足認聲請人現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呈現無訴訟能力之狀態,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處理事務。為向000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出一切相關訴訟、調解及後續執行程序,並避免0000脫產致聲請人日後無法依法取得賠償而聲請假扣押,配偶0000向 鈞院法聲請為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證1: 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三、 懇請 鈞院暫准本件代理人代為聲請假扣押。
參、假扣押之原因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000(下稱0000)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上午8時0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68巷由西向東往民享街口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交岔口時(聲證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聲證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適高素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聲請人即債權人000(下稱000)人車倒地,000因而受有頸椎第五/六節脫位,第六種骨折併神經壓迫損傷,於同日送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接受頸椎間盤減壓,椎體切除及及骨融合手術(聲證4: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8年5月6日乙種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失能診斷證明書),後因雙和醫院建議轉榮總神經修復科,目前尚在榮總加護病房治療中,受有中樞神經嚴重損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終身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0000經醫師診斷後判定為頸椎第五/六節滑脫併神經壓迫、頸椎第六節壓迫性骨折,頭部以下完全癱瘓等重傷害,主治醫師亦囑言:「……目前癱瘓無法恢復,未來無恢復可能。」,0000未注意上開路口設有「停」之標誌、標線,未暫停即逕駛入上開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高素娟受有重傷,頸部以下四肢癱瘓,其過失之侵權行為足勘可認定,依此可認定0000應對0000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應屬無虞。從而,00000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請求0000對0000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一)醫藥費部分:聲請人於車禍當時,即被送至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急診救治,嗣後轉院至榮民總醫院持續住院治療觀察,總計花費醫藥費用暫定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 五千零三十元【聲證5】。(二)看護費用部分:000肇致00000受有四肢癱瘓之重傷,日常生活與行動均需仰賴他人協助與扶持。0000車禍住院當時年齡為四十四歲,依內政部統計之台灣地區一0六年度部分女性平均壽命統計表為八十三歲,依前開統計表尚餘年三十九年,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看護費用每日一千元之標準計算,被告應給付之看護費用為一千四百零四萬元,以霍夫曼算式扣除中間利息後,約為七百一拾萬零四百元。(三)喪失勞動力部分:0000於事發後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疑,00000由事發日起至六十五歲退休之日止,尚有二十一年(二百五十二個月)工作期間,依0000於事發日時所支領薪資每月為四萬元計算,應為一千零八萬元,再經以霍夫曼公式扣除中間利息,約為七百零四萬。(四)精神慰撫金部分:0000因此受有重傷,導致四肢癱瘓,日常生活均需仰賴他人扶助,故000向0000請求二百萬。綜上,000請求醫療費用二十二萬五千零三十元,增加生活上支出之看護費用共計一千四百零四萬元,喪失勞動能力為一千零八萬元,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總計二千六百三十四萬五千零三十元。並提出證物如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照片32張(聲證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聲證3】、診斷證明書影本(聲證4)、醫院醫療費收據影本(聲證5)、薪資明細(聲證6)為證。
三、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假扣押原因釋明:
(一) 相對人0000於車禍發生後,因預見賠償金額甚鉅,對其求償不理會,日前據聞相對人為免遭追償,有出脫名下資產動作,如出脫成真,則其債權將無實現之可能。
(二) 本件賠償金額非少,且為車禍侵權紛爭,其難以查知無交易往來之相對人財產,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惟事發至今從未向其道歉,亦未主動與其商議和解事宜,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云云。
(三)本件相對人0000事發至今從未向其道歉,亦未主動與其商議和解事宜,直到聲請人之代理人0000向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0000方才由保險公司出面陪同參與調解,調解程序中表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第2次)中第3當事人0000亦應負擔肇事責任,不能完全歸責於我」【與初判表判斷不同】,無法接受聲請人之請求而調解不成立,且差距甚大,顯係惡意拖延賠償之責。
(四)調解程序中:【聲請人代理人0000問:「000你名下是否有一間不動產位於台北市0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聲證7:系爭房屋建物、土地謄本)0000稱:「那間房子還有高額的貸款,而且是親戚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不是我的」】,由前可證,相對人0000預見賠償金額甚鉅,竟對外企圖以與他人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主張自己並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欲隱匿自己的財產,使自己現有財產將達於或已瀕臨無資力狀態,或與聲請人前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況 本件係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糾紛,非不得減輕伊之釋明責任,應足認聲請人提出之事證,足使 鈞院就假扣押之原因,產生薄弱心證,而認已為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懇請 鈞院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五、假扣押擔保金部分:
由於聲請人車禍至今,醫藥費支出十分龐大,聲請人並無高額的保險理賠,況聲請人育有二子,年紀尚小,教育費負擔,甚重,相對人至今未為任何賠償,懇請 鈞院綜合考量一切情狀,裁定最低之擔保金,以利事後假扣押執行程序之實現。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八、法院同意准予假扣押,通常被害人家屬取得裁定,心才會比較安心
九、但是看到裁定時也很頭痛,因為有高額的擔保金,這時你可以持裁定書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協助出具擔保書代替提出法院(我的當事人很幸運)。也可以請他們調閱肇事者的財產清冊。當然你也可以持裁定向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當然如果你很有財力你可以準備好銀行的支票、或現金或是匯款方式,去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後,連同提存書和裁定正本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陳明你想扣的財產為何?假到財產後。
十、扣到財產後,被扣的肇事者,就會命你限期起訴,所以你另一壓力就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向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又要面對高額的裁判費。就裁判費如果你繳不起,你可以向法院試著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予免繳裁判費。
十一、這時刑事可能同時進行,你會面對很多擾人的司法救濟程序。總而言之,一件求償金額很高的車禍,必須展開以上多個司法程序才可以好好確保自己的權益。
十二、我的當事人問:為什麼我們是受害人,國家要將求償程序設計如此繁雜,或許可以說是因為涉及要去向他人求償高額的賠償,要經過慎重的司法程序這就是法治國家主義的展現。
十三、辧案過程中:有喜也有悲,喜的是幫助我的當事人將事情順利圓滿解決;悲的是人生是很脆弱的,然後就肇事者,其實這件肇事者並非有心的,也不是故意的,僅是不注意的,就要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肇事者是約聘人員,和丈夫一生努力,奉公守法,小孩也很小,好不容易存下的錢、買了房,可能因為這次不小,無法給孩子美好的生活、一生努力也没了。面對這案件,其實我內心有點感傷,我的工作是幫人?還是害人?我只能說服我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少請求一點,在你可以容許或接受的範圍內,可以嗎?如此,才可以留給肇事者家庭重新站起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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